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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問世:自然人網店“避稅紅利時代”將終結

2018-09-12    法治周末        點擊:

  不少學者認為,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壯大,一方面自然人網店營業額飛速增長,一方面假冒偽劣、違禁品的大量銷售通過自然人網店進行,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因此,個人網店是否要納入登記范圍、是否推進線上線下平等問題的呼聲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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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商法是我國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是一部適應時勢的立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原則貫穿始終,是對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促進”

  歷經5年、4次審議、3次公開征求意見,備受行業關注的電子商務法終于問世。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新法共7章89條,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不同于其他由部委牽頭的立法,電子商務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立項,具有極高的立法效力層次,旨在為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奠定一個基本法律框架。

  同時,這部被譽為“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的法律,立法的過程也比其他法律更為曲折。因為涉及面廣,對互聯網行業影響深遠;更因為利益交織錯綜復雜,立法充滿了博弈色彩。

  “電商法是我國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是一部適應時勢的立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原則貫穿始終,是對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促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

自然人網商正式進入行政監管視野

  對于在網上開店的賣家來說,以往注冊就能開店賣貨的日子馬上就要到頭了。電商法明確要求電商經營者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這意味著以自然人網店名義不納稅的“避稅紅利時代”將不再存在。

  電商法第10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從草稿、調研,一直到四審,在立法過程中,自然人網店登記是爭議比較集中的關鍵問題之一。”

  據艾瑞咨詢,我國網絡購物零售額從2007年的560億元發展至2017年的60800億元,年復合增速約為56.78%,增速遠高于線下渠道增速。不少學者認為,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壯大,一方面自然人網店營業額飛速增長,一方面假冒偽劣、違禁品的大量銷售通過自然人網店進行,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因此,個人網店是否要納入登記范圍、是否推進線上線下平等問題的呼聲越來越高。

  “線上線下應一視同仁,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既是信息監管需要,也是工商管理需要,對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重要意義。”龍衛球談道,從最終條文來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記為原則,不登記為例外,體現了立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三審稿中將“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也納入例外情形的范疇。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呂來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第10條列舉的前三種例外情況,與線下商事登記基本保持一致,唯一的區別是,在審議過程中增加了“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也不登記的情況,放寬了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登記的口子,體現了對電子商務發展的鼓勵。不過,因“零星小額”的標準十分模糊,后續仍需配套規范來明確具體標準。

  趙旭東認為,市場主體登記,除了意味著自然人網商正式進入到行政監管的視野,也為依法征稅和納稅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第11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即便不需要辦理市場登記的商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也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納稅。

  據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于2017年年初發布的電商稅收研究報告顯示,大型電商繳稅較為規范,京東商城、天貓、蘇寧易購等平臺的B2C電商均已進行稅務登記并實施正常納稅。相比之下,C2C電商也就是個人開的網店不繳稅或少繳稅的情況比較普遍。

  業內人士指出,電商法實施后,廣大的個人賣家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同時必須履行納稅義務,開店成本增加,勢必也會影響賣家的積極性,一些大的C2C電商平臺上個人賣家流失不可避免,整個電商平臺的發展也會受影響。

  據媒體報道,在8月16日舉行的四審稿前立法征求意見會議上,與騰訊、網易、京東等受邀企業均派出研究人員參加不同的是,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親自到場發言說,電子商務法應該具有國際性、前瞻性,希望能夠增添促進電商發展的內容,電子商務法立法并不成熟。

  明確電商平臺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

  數據是當前互聯網立法中必然涉及的內容,電子商務法也不例外。電商法第28條,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此外,電商平臺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

  記者注意到,電商平臺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是在第三稿中增加的要求。這一條規定在審議過程中,也一直存在爭議。一方面,企業方認為數據是自己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可能會抬高企業進入電商行業的門檻;無論是數據主動報送還是被動的提供,對于電商平臺都是不小的壓力和負擔。

  對此,趙旭東認為,明確平臺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獲取經營者身份信息和納稅相關信息,是實現監管的需要;其次,由平臺提供數據具有合理性,平臺和經營者之間的經營關系決定這些信息都發生在平臺,如果僅通過政府機關單方面收集,一來成本過高,二來也不利于高效監管;另外,平臺在市場活動中扮演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交流的重要角色,平臺在獲得其所特有的經營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無論是市場監管部門,還是稅務部門,要履行登記和收稅的監管職責的前提是掌握經營者的相關信息。電商平臺是管理網絡經濟的最重要抓手,只有賦予平臺及時報送或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登記和收稅的相應規定才可便于落地。”龍衛球表示。

  記者注意到,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電商法對平臺的審核義務也作了一定的要求。第27條規定,電商平臺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延來認為,該條規定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的難度可謂不小,尤其是對于行政許可的核驗,由于主管機關不開放官方驗證通道,如果商家上傳了一張偽造的行政許可,而平臺又沒有驗證渠道,日后商家出了問題,平臺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一問題還不明確。

  呂來明認為,對于平臺的審核義務,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新法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既不能采取絕對的形式審查標準,也不能苛求平臺完全做到實質審查;因為形式審查易導致平臺不負責任,而實質審查平臺確實又是難以做到,因此,平臺的主體審核義務應采取一個謹慎合理的審查標準。”

平臺合規治理有法可依

  呂來明表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電子商務法中多處明確規定了電商平臺違反相關義務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以及承擔的民事責任。

  事實上,關于電商平臺責任的內容,從一審到四審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在電商法公布前的最后一周,輿論最大的焦點是第38條第二款: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條款中‘相應的責任’的確立幾經變遷,是消費者、電商平臺、監管等各方激烈博弈的最后結果。”趙旭東介紹,三審稿中,平臺未盡到審核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消費者,對平臺的要求更高。不過,業內聲音認為,因為電商法的定義比較寬廣,既包括傳統的電商平臺,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臺、新零售企業等,如果統一按照“連帶責任”,對O2O等平臺賠償要求的確過高。隨后,在四審稿中,“連帶責任”又變為“補充責任”,引發巨大爭議,被認為有利于平臺而不利于消費者。

  “在這兩種主張對立的情況下,最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于對不同主體的保護、綜合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形成了‘相應的責任’這一法律意見。”趙旭東表示,模糊處理后的“相應的責任”給了司法實踐更大的空間,可以理解為更有彈性和靈活性。

  除了民事責任之外,電商法還明確了電商平臺違反相關義務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包括可能面臨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以及記入信用檔案等。

  例如,第35條對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的現象作出禁止規定,并在第82條中明確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呂來明表示,平臺要求商家“二選一”,不僅嚴重影響商家的自主經營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對正常的市場秩序也是破壞。立法者也關注到這一問題,在一審稿中就有明確規定,后來又不斷完善。對維護廣大中小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來說,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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